十一、党员涉嫌违法如何进行纪律处分?
1.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5.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预备党员违纪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十三、党纪处分决定如何执行?
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十四、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本章条款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四)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五)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六)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十五、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本章条款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一)以权谋私行为;(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四)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五)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六)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七)权色交易等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