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商户的一张普通发票遗漏了纳税人识别号,会计让该商户拿回去重开,因而发生了争执,在场有和商户较熟的工作人员说“漏了也没事”,其他人在一旁跟着附和“可以的”、“没事”……
笔者获悉之后陷入了沉思。真的是“漏了也没事”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这一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税收业务。由此可见,漏了不是没事,而是“不符合规定”,会计依规办事无可挑剔。
这件小事说明了什么?我想起码有二。一,原则在有些人的眼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什么人,熟人或身份显贵者就“没事”、就可以变通;二,坚持原则的很孤立,在圈子里不受人待见。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财务审核程序应该是直行单轨,不得随意拐弯、变道。如果这位会计故意刁难、人为设置报账障碍,商户可以投诉,否则,这个商户就应该将发票拿回去重开。
作为报账的那个商户,让他费时、费力去重开发票,增添了麻烦,当然不情愿。他只想报账拿钱,或许他不了解这一发票还要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税收业务,或许根本不关心这张发票能不能被企业作为税收凭证退收所得税。
那么在场的工作人员呢?要知道,他们都是财务工作者呀,他们对总局16号公告不了解吗?既然不了解,为什么说“漏了也没事”?
他们对总局16号公告了解吗?既然了解,那就更不应该视总局公告为无物了!
他们看似拉弯子、打圆场、和稀泥,却在给违规开绿灯,给原则打折扣,给坚守“规矩”的会计制造了无形的压力。
这不是一种好现象。试想,在规定法度面前,人人都喊没事,规定还怎么执行?一个人坚持,几个人拆台,还有什么“团队精神”可言?
希望人人都对法规心存敬畏,希望法规能重拾其不可侵犯的威严,希望我们的团队能拧成一股绳。我想,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更加坚实的未来!
(何效荣)